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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实我县消防救援力量,更好地履行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8名政府专职消防员(限男性)。
一、招聘原则和程序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政审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行招聘信息公开、招聘过程公开、招聘结果公开“三公开”原则。招聘工作按照制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报名(现场报名)、基础能力测试及体能测试、心理测试、面试、体检、政审、公示、聘用的程序进行。
二、招聘条件与范围
(一)威宁自治县户籍,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2007年10月27日及以前出生)、26周岁及以下(1998年10月28及以后出生);
(二)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服从工作安排,志愿从事消防救援相关工作且身体和心理健康;
(三)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包括中专、高中和职高);
(四)以下人员年龄可放宽至30周岁(1995年10月28日及以后出生):
1.解放军、武警部队退役士兵、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正常退出人员(不含辞退、开除)、具有2年以上灭火救援实战经验的人员。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人员;
3.持有B类及以上驾驶证资质人员;
(五)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原单位辞退的;
4.从事消防救援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5.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其他不适宜招聘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情形。
三、报名方式
(一)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时间:
2025年10月27日至2025年11月2日(8:30-12:00,14:30-17:30),逾期不再受理。
(二)报名及资格审核
1.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地点:威宁县滨海大道消防救援站二楼站务部(地址:威宁县海边街道滨海大道颐兴绿岛旁),咨询电话:19840435119/0857-6225119。
2.报名时,应聘人员须仔细阅读《威宁自治县2025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政府专职消防员公告》(以下简称《招聘公告》)中所规定的招聘条件,填写《威宁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2025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政府专职消防员报名表》(附件1,以下简称《报名表》)。
3.应聘人员根据要求填写信息。《报名表》原则上要求本人亲自填写。信息填写不真实、不完整或错误的,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责任。如因特殊情况请他人代为填写,亦视为应聘人员本人行为,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4.审核所需材料
(1)《报名表》1份。
(2)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证件照3张(1寸蓝底或白底),张贴至《报名表》相应位置。
(5)符合放宽报名年龄条件的,报名时须同时提交相关证件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6)亲笔签署的《诚信报考承诺书》(附件2)1份。
5.提交报名材料后,由威宁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进行资格审核,对报名信息不完整或不符合招聘条件的不予通过,对提供虚假报名信息的取消报名资格。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全过程,在任一环节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招聘公告》要求的,随时取消其聘用或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四、招聘考核
(一)基础能力测试及体能测试
1.测试时间:11月4日(09:00—11:30,14:30—17:30)
2.测试地点:威宁县消防救援大队及贵州工贸职业学院
3.测试内容
(1)基础能力测试:负重登六楼、原地攀登六米拉梯、拖拽。
(2)体能测试科目:1500米跑(必考)、单杠引体向上/双杠臂屈伸(选考1项)、10米×4折返跑/100米跑(选考1项)。
成绩按《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基础能力测试、体能测试项目及标准》(附件3)进行赋分,基础能力测试成绩合格及体能测试成绩达60分及以上人员进入心理测试环节。
(二)心理测试
1.心理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心理测试采用消防员招录心理测查系统进行,由系统自动评判“合格”或“不合格”。心理测试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三)面试
1.心理测试合格人员按照基础能力测试及体能测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面试人数与招聘计划数2:1比例进入面试环节。
2.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进行,实行量化评分,满分100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面试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3.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考生凭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参加全部考试过程。
(四)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总成绩=(基础能力测试+体能测试成绩)总和*60%+面试成绩*40%。体能测试成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五、体检
根据招聘计划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总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体能测试成绩高的进入体检环节。若体能测试成绩也相同的,通过复试面试的方式确定体检对象。
体检必须按规定时间在指定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体检结论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按《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暂行规定的通知》(黔消〔2025〕11号)有关规定执行(附件4)。若有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按照总成绩从高至低依次递补。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六、考察政审
考察政审工作主要采取实地走访和函审方式进行,重点了解考察人选的思想政治、学习生活以及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是否有从事危害国家、社会安全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在考察政审中,经审定有《招聘公告》规定“以下人员不得报考”所列情况之一的,考察结论为不合格,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七、公示及聘用
(一)公示。经基础能力测试及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应聘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形成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二)签订合同。经公示无相关问题后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实行1年1签。
(三)培训试用。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由威宁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统一安排地点,采用集中培训和岗位见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试用,在新录用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报到之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试用期、双方权利和义务等事项。在试用期间出现违规违纪、不适宜担任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不予录用。招录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递补机制,对通过所有考核环节的招录对象择优进行递补。拟递补人员需公示,递补人员资格保留期限为6个月。正式录用后,威宁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汇总正式录用人员名单并报实际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四)递补。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因应聘人员自动放弃或体检、政审、公示结果不合格、放弃聘用或聘用后辞职等原因造成岗位空缺的,在基础能力测试及体能测试且面试成绩达60分的应聘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作顺延递补。
八、职业发展和保障
经批准聘用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合格后按《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按岗分级管理,工作满规定年限,根据个人能力素质、现实表现和岗位空缺情况,可按规定比例逐级晋升。入职后,根据队员表现情况和威宁自治县实际,由消防救援大队统筹调配,工作满一年期间且表现优秀的,积极推荐参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报名。
政府专职消防员薪资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金+“五险一金”构成。入职第一年不缴纳公积金,第二年开始缴纳。工作满一年后继续签订聘用合同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增资。
九、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纪律监督
此次招聘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此次招聘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培训班。威宁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及时受理相关举报投诉并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监督举报和咨询电话:0857—6225119(威宁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注意事项
1.报名咨询:威宁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咨询电话:1984035119/0857—6225119,咨询时间:8:30—11:30,14:30—17:30。
2.本次招聘,我单位不以任何名义收取报名费、培训费等任何费用(体检费用由考生按标准自行向体检医院缴纳)。请广大考生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3.报考人员要密切关注有关考试要求,参加各环节考试。
4.本次招聘工作相关通知、公告、信息等将在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考生应仔细阅读招聘公告,并密切关注官方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如因考生未阅读公告信息、错填联系电话、关闭电话、更改电话号码等导致无法联系的,责任自负。
5.本次招聘工作未尽事宜,由威宁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研究决定。
附件1:威宁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2025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政府专职消防员报名表(点击下载)
附件2:诚信报考承诺书(点击下载)
附件3: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体能测试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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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能力测试项目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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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测试办法 |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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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重登六楼 |
考生佩戴消防头盔及消防安全腰带,手提两盘65毫米口径水带,从一楼楼梯口登至六楼楼梯口。记录时间。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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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地攀登六米拉梯 |
考生穿着全套消防员防护装具,扣好安全绳,从原地逐级攀登架设在训练塔窗口的六米拉梯,并进入二楼平台。记录时间。 |
25″ |
|
拖拽 |
考生佩戴消防头盔及消防安全腰带,将60公斤重的假人从起点线拖拽至距离起点线10米处的终点线(假人整体越过终点线)。记录时间。 |
15″ |
|
说明 |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录须开展基础能力测试,每个项目每人仅限测试1次。任一项目低于设定标准,则基础能力测试评定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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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能测试项目及标准(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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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分数 |
60分 |
65分 |
70分 |
75分 |
80分 |
85分 |
90分 |
95分 |
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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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米跑(分、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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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3岁 |
8′00″ |
7′40″ |
7′20″ |
7′00″ |
6′40″ |
6′20″ |
6′00″ |
5′40″ |
5′20″ |
|
24—29岁 |
8′20″ |
8′00″ |
7′40″ |
7′20″ |
7′00″ |
6′40″ |
6′20″ |
6′00″ |
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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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5岁 |
8′40″ |
8′20″ |
8′00″ |
7′40″ |
7′20″ |
7′00″ |
6′40″ |
6′20″ |
6′00″ |
|
单杠引体向上(次/2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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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3岁 |
6 |
7 |
8 |
10 |
12 |
14 |
17 |
20 |
23 |
|
24—29岁 |
5 |
6 |
7 |
9 |
11 |
13 |
16 |
19 |
22 |
|
30—35岁 |
4 |
5 |
6 |
8 |
10 |
12 |
15 |
18 |
21 |
|
双杠臂屈伸(次/2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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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3岁 |
14 |
16 |
18 |
21 |
24 |
27 |
31 |
35 |
39 |
|
24—29岁 |
13 |
15 |
17 |
20 |
23 |
26 |
30 |
34 |
38 |
|
30—35岁 |
12 |
14 |
16 |
19 |
22 |
25 |
29 |
33 |
37 |
|
10米×4折返跑(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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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3岁 |
14″0 |
13″5 |
13″0 |
12″4 |
11″8 |
11″2 |
10″5 |
9″8 |
9″1 |
|
24—29岁 |
14″5 |
14″0 |
13″5 |
12″9 |
12″3 |
11″7 |
11″0 |
10″3 |
9″6 |
|
30—35岁 |
15″0 |
14″5 |
14″0 |
13″4 |
12″8 |
12″2 |
11″5 |
10″8 |
10″1 |
|
100米跑(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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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3岁 |
17″0 |
16″5 |
16″0 |
15″5 |
15″0 |
14″5 |
14″0 |
13″5 |
13″0 |
|
24—29岁 |
17″5 |
17″0 |
16″5 |
16″0 |
15″5 |
15″0 |
14″5 |
14″0 |
13″5 |
|
30—35岁 |
18″0 |
17″5 |
17″0 |
16″5 |
16″0 |
15″5 |
15″0 |
14″5 |
14″0 |
|
说明 |
1.男生体能测试科目共三项:1500米跑(必考)、单杠引体向上/双杠臂屈伸(选考1项)、10米×4折返跑/100米跑(选考1项); 2.男性队员体能测试成绩采取百分制,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其中,1500米跑占比40%,单杠引体向上/双杠臂屈伸占比30%,10米×4折返跑/100米跑占比30%; 3.男性文员体能测试采取合格制; 4.任一科目低于60分标准,则体能测试评定为不合格; 5.每项科目每人测试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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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录体检标准
第一章 外科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
(一)男性:17.5≤BMI<30;
(二)女性:17≤BMI<24。
BMI≥28须加查血液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6.5%,合格。
(BMI=体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
第三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四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
第五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
(五)轻度胸廓畸形。
第六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八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九条 面颈部文身,着队伍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第十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十一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痔疮经治疗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胸、腹腔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十二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单睾,隐睾及其术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第十三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
第十四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3cm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身体其他部位白癜风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十五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二章 内科
第十六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 mmHg,<140 mmHg;
(二)舒张压≥60 mmHg,<90 mmHg。
第十七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
第十八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
(二)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
第十九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一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以及经确诊的以上慢性严重性疾病治愈未达稳定年限,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膀胱炎、急性肾盂肾炎、急性前列腺炎,治愈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并发症;
(二)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大于90g/L;
(三)巨幼细胞贫血治愈5年以上,血常规检查正常;
(四)儿童青少年时期患过敏性紫癜,治愈10年以上,无复发,无并发症,血、尿常规等相关检查正常;
(五)亚急性甲状腺炎治愈1年以上,甲状腺功能(甲功五项)正常,无需服药,无症状、体征。
第二十二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三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 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章 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六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5m、另一侧不低于3m,合格。
第二十七条 眩晕病,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耳廓明显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合格。
第二十九条 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钙化斑,合格。
第三十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合格。
第三十二条 超过Ⅱ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章 眼科
第三十三条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不含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等其他术式)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合格。
第三十四条 色弱,色盲,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合格。
第三十五条 影响眼功能的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15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合格。
第三十七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三十八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以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第五章 口腔科
第三十九条 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四十一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六章 妇科
第四十二条 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三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缺陷,不合格。
第四十四条 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 霉菌性阴道炎,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第四十六条 妊娠,不合格。
第七章 辅助检查
第四十七条 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
(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
(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四十八条 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 U/L,女性7~40 U/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 U/L、≤60 U/L,女性>40 U/L、≤50 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须从严掌握;
(二)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59~104μmol/L,女性45~84μmol/L;
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115μmol/L,女性53~97μmol/L;
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133μmol/L,女性70~106μmol/L;
(三)血清尿素:2.9~8.2mmol/L。
第四十九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2)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条 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二)尿酮体:阴性;
(三)尿糖:阴性;
(四)胆红素:阴性;
(五)尿胆原:0.1~1.0 Eμ/dl(弱阳性)。
尿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
第五十一条 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二)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三)管型: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二条 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三条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五十四条 大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外观:黄软;
(二)镜检:红、白细胞各0~2/高倍镜,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大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除外肺结核后;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五十六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大致正常心电图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四)副脾;
(五)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六)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3cm以下;
(七)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八)肾盂宽不超过1.5cm,输尿管不增宽;
(九)脾脏增大排除器质性病变和严重疾病。
第五十八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二)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2cm;
(三)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3cm。
第五十九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具体情形由招录单位研究决定。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10月24日
(信息来源:https://www.gzweining.gov.cn/xwzx/gsgg/202510/t20251024_8872814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