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岩区2020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有关规定,为做好云岩区2020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面试工作,现将资格复审后减少或取消招聘计划、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及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资格复审后减少招聘计划情况
云岩区人民医院,单位代码202012,岗位名称影像科医师,岗位代码04,原计划招聘2人,通过资格复审3人,需减少招聘计划1人,调整后招聘计划数为1人。
退役军人服务站,单位代码202024,岗位名称工作人员,岗位代码02,原计划招聘9人,通过资格复审26人,需减少招聘计划1人,调整后招聘计划数为8人。
党建服务中心,单位代码202020,岗位名称工作人员,岗位代码03,原计划招聘10人,通过资格复审29人,需减少招聘计划1人,调整后招聘计划数为9人。
二、面试时间和地点
面试时间:2020年11月21日(星期六)上午7:30
面试地点:贵阳市环西小学花果园分校(地址:贵阳市云岩区花果园W2区,中环路西段与中环路西段出口交叉口西100米)
面试人员于面试当日7:30,凭《笔试准考证》和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原件进入指定候考室报到,8:00仍未到达指定候考室的面试人员视为自动弃权;证件与本人不符或证件不全的,取消面试资格,责任自负。
《笔试准考证》遗失的考生可登录贵阳人力资源网www.gyrc.com.cn在线打印。
三、面试对象
面试人员为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名单详见《云岩区2020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及面试候考室安排》(附件1)。
四、面试形式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
五、面试须知
(一)面试人员进入候考室后应关闭所有通讯工具和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电源;设置有关机闹铃提醒的,还应取消提醒功能。关闭电源和闹铃提醒后,交由工作人员集中代为保管,如发现未上交的,无论是否处于开机状态,按违纪处理,取消其面试资格。
(二)面试人员通过抽签确定面试顺序,并在《面试人员顺序表》上签字。面试人员不得私自交换抽签顺序,如有违反,取消交换顺序人员面试资格和面试成绩。面试人员将抽签号标识贴于左胸前,凭抽签标识进入考场参加面试。
(三)抽签结束后,面试人员在候考期间,要耐心等待,不得离开候考室,不得喧哗和议论;需要去卫生间的,经候考室工作人员同意后,由1名同性别工作人员陪同前往和返回,不得与他人接触。
(四)由本候考室联络员带领考生前往考场,进入考场前认真核对考场与候考室号一致后方可进入。
(五)进入面试考场后,面试人员只能向考官报告自己的抽签号,不得将姓名以及其他信息报告考官,如有违反,取消其面试资格。
(六)面试中,面试人员应认真理解和回答主考官提出的问题,面试时注意掌握回答问题的节奏和时间,回答完后,应说“回答完毕”。
(七)面试人员答题结束后,按照工作人员的引导到候分处等候宣布面试成绩,宣布面试成绩后面试人员应当场确认成绩,在《面试成绩公布签》上签名,并按手印。
(八)确认成绩后,面试人员在工作人员引导下离开考点,不得在考点逗留。
六、疫情防控
(一)报考人员要严格遵守贵州省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及《云岩区2020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附件2)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并按要求做好疫情防控措施和有关准备。
(二)根据贵州省卫健委发出最新疫情提示的有关要求,中高风险地区返黔人员需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证明,如无法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应立即接受核酸检测或14天隔离医学观察。
七、其它相关事宜
(一)未参加面试或未取得有效面试成绩(含0分)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二)面试成绩所占比例、折算办法按《云岩区2020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规定执行。
(三)考生请务必认真查看并熟记面试时间和面试地点,安排好食宿,规划好乘车路线,提前做好面试准备(请考生自备饮用水)。
(四)考生务必保持通讯畅通,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请及时告知云岩区招聘办,并密切关注云岩区人民政府网www.yunyan.gov.cn及贵阳人力资源网www.gyrc.com.cn的相关公告。
(五)面试时间15分钟。
咨询电话:0851-86679008
监督电话:0851-86679059
附件:1.云岩区2020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及面试候考室安排.xlsx(点击下载)
2.云岩区2020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docx
考生打印准考证时应认真阅读《防控告知》,承诺已知悉告知事项和防疫要求,自愿承担因不实承诺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考试全过程,考生应自觉接受工作人员检查,如实报告个人情况,主动出示考试当天的本人“贵州健康码”绿码。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同时取消其相应考试资格,并按相关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处理。如有违法情况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考生入场检测规定
考生须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持考试当天的本人“贵州健康码”绿码并经工作人员检测体温正常方可入场参加考试。考生入场检测时和进入考点后,均须保持安全距离,不得扎堆聚集。入场检测具体规定如下:
(一)“贵州健康码”为绿码且体温正常(低于37.3℃)的考生方可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二)“贵州健康码”非绿码的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三)体温≥37.3℃的考生,须立即安排进入临时隔离检查点,间隔15分钟后,由现场医务人员使用水银体温计进行体温复测,经复测体温正常(低于37.3℃)的,可以进入考点参加考试。经复测体温仍≥37.3℃的,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四)未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二、疫情防控重要提示
(一)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冠肺炎十条常态化防控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200号),对部分地区来黔人员的防疫要求如下:
1.14天内境外来的人员、仍处于康复或隔离期的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不得参加考试。
2.14天内从中高风险地区来的人员,无健康绿码或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的不得参加考试;有健康绿码和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的,到我省后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且考试当天贵州健康码为绿码、入场体温检测正常(低于37.3℃)的可以参加考试。
3.14天内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人员,须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发热、咳嗽等症状已经消失且考试当天贵州健康码为绿码、入场体温检测正常(低于37.3℃)可以参加考试。
4.低风险地区来黔人员,考试当天贵州健康码为绿码且入场体温检测正常(低于37.3℃)可直接参加考试。
若考生因上述情况或因仍处于新冠肺炎治疗期、出院观察期或因有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史被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以及其它个人原因导致无法参加考试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二)考试当天,经现场医务人员评估有可疑症状的考生,应配合工作人员按卫生健康部门要求到相应医院就诊,因此导致无法参加考试的考生,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三)考生应自备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进入考场前除核验身份时,须全程佩戴,做好个人防护。未按要求佩戴口罩的考生,不得进入考点考场,视为放弃考试资格。考生进入考场后,可自主决定是否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四)开考前90分钟,考生即可开始接受检测进入考点,但不能进入考场。考生应尽早到达考点,在考点入场检测处,要提前调出当天本人贵州健康码绿码,做好入场扫码和体温检测准备,确保入场时间充足、秩序良好。
(五)除考生和工作人员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点。除考试相关公务车辆和工作人员车辆外,社会车辆不得进入考点。考生请勿自行驾车前往考点,建议尽量选择考点附近住宿或提前乘车前往考点,要把堵车因素和入场检测时间考虑在内。接送考生车辆,应在距离考点大门一定距离处即停即走,避免造成交通拥堵。建议考生提前了解天气状况,做好防雨防晒的个人防护准备。
(六)开考前均要在考点入场检测处进行体温检测和扫码检查。
(七)考试结束,考生要按指令有序离场,不得拥挤扎,保持适当安全距离。废弃口罩应自行带走或扔到指定垃圾桶,不得随意丢弃。
(八)考生须严格遵守《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冠肺炎十条常态化防控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200号)等相关要求。因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负。
本人已认真阅读《云岩区2020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知悉告知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在此郑重承诺:本人符合本文“二(一)”疫情防控相关重要提示中规定的可参加考试的情形,本人填报、提交和现场出示的所有信息(证明)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符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并自愿承担因不实承诺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有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聘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其中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重要参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五条 招聘单位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备案)招聘方案,擅自组织公开招聘的;
(二)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招聘公告的;
(四)招聘公告发布后,擅自变更招聘程序、岗位条件、招聘人数、考试考察方式等的;
(五)未按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体检的;
(七)未按规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的;
(八)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作:
(一)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二)擅自为应聘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三)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招聘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聘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考试试题、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考试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四)监管不严,导致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应聘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招聘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应聘人员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招聘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的部门。
第十九条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聘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对应聘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聘人员。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参与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对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1月12日
(信息来源:http://www.gyrc.cn/information/policyDetailed.html?dlid=10000000&zxid=fb4b63ea2c62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