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所属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黔人发〔2006〕4号)精神,特制定本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方案。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坚持按需设岗、按岗招聘、人岗相适、人事相宜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所属17个省级财政全额拨款县处级事业单位共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274人,其中管理人员99人,专业技术人员175人。具体情况如下:
贵州省贵阳公路管理局10人,其中,管理人员4人,专业技术人员6人;
贵州省遵义公路管理局28人,其中,管理人员9人,专业技术人员19人;
贵州省安顺公路管理局24人,其中,管理人员11人,专业技术人员13人;
贵州省都匀公路管理局28人,其中,管理人员9人,专业技术人员19人;
贵州省凯里公路管理局31人,其中,管理人员14人,专业技术人员17人;
贵州省铜仁公路管理局20人,其中,管理人员6人,专业技术人员14人;
贵州省毕节公路管理局29人,其中,管理人员11人,专业技术人员18人;
贵州省水城公路管理局26人,其中,管理人员16人,专业技术人员10人;
贵州省兴义公路管理局24人,其中,管理人员7人,专业技术人员17人;
贵州省乌江航道管理局9人,其中,管理人员2人,专业技术人员7人;
贵州省赤水河航道管理局9人,其中,管理人员3人,专业技术人员6人;
贵州省南北盘江红水河航道管理局7人,其中,管理人员5人,专业技术人员2人;
贵州省构皮滩通航管理处11人,其中,管理人员1人,专业技术人员10人;
贵州省思林通航管理处4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4人;
贵州省沙沱通航管理处4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4人;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中心(贵州省交通技术中心)2人,其中,管理人员1人,专业技术人员1人;
贵州交通技师学院8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8人。
具体招聘岗位及要求详见《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所属事业单位202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及要求一览表》(附件1)。
三、招聘条件
(一)报名参加公开招聘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2.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
3.爱党爱国,有理想抱负和家国情怀,甘于为国家和人民服务奉献。志愿服务基层,服从组织安排。
4.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人格健全。
5.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克服地区差异,在所报考单位和岗位安心工作。
6.具有胜任所报考岗位需要的专业知识(含科学素质)和能力素质。
7.年龄在18周岁以上(2005年4月4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7年4月7日及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年龄放宽到40周岁(1982年4月7日及以后出生)。获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年龄放宽到45周岁(1977年4月7日及以后出生)。以上日期均含当日。
8.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国(境)外学历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学历学位认证书。
9.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条件。各岗位明确的专业要求按教育部发布的专业目录确定,新旧目录并行,报考人员所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专业须与《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所属事业单位202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及要求一览表》(附件1)相应岗位“专业要求”栏明确的专业一致,且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为同一专业。
10.国(境)外学历报考有专业限制岗位的,须由招聘单位组织专家结合岗位需求对国(境)外学历的专业领域进行论证,招聘单位根据专家论证结论开展网上报名资格初审。
11.2023年应届毕业生是指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发证时间为2023年的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人员等其他符合政策可视为应届毕业生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12.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13.退出消防员是指原公安消防部队退役人员和2018年以来编制内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退出人员。
14.限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户籍人员、生源人员岗位,报考范围为岗位要求的本县户籍或本县生源人员。本县生源是指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为本县的人员,多次以不同户籍参加高考的人员,须最后一次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为本县的人员。
15.身体健康,符合所报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不影响履行招聘岗位的工作职责。
16.符合所报岗位要求的其它资格和条件。
(二)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1.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4.在读的非2023年应届毕业生;
5.现役军人;
6.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编消防员;
7.曾因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拘留处罚的;
8.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2013年12月28日前),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9.受工作单位开除处理的;
10.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等次的;
11.未能按要求提交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相关证明材料的(包括2023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提供符合相应招聘岗位专业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12.不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或要求的;
13.曾在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考(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的;
14.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或经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
15.存在实施虐待,故意伤害,强奸,猥亵,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的不得报考贵州交通技师学院的岗位;
16.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须回避的;
17.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情形的。
四、招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
在贵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rst.guizhou.gov.cn)、贵州人才信息网(http://www.gzrc.com.cn)、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官网(http://jt.guizhou.gov.cn)、“贵州交通”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开招聘公告。公告时间从2023年3月24日到2023年4月3日。
(二)报名
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本方案、《报考人员诚信承诺书》(附件3)和《贵州省2023年人事考试(公务员考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须知(第一版)(2月20日修改版)》(附件4),诚信报名、诚信考试、诚信履约,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点。报考人员通过登录贵州人才信息网(http://www.gzrc.com.cn)或点击链接http://pta.gzsdata.com/site/JfaUVb跳转至网上报名平台进行报名。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名申请
报考人员于2023年4月4日9:00至2023年4月7日17:00期间登录贵州人才信息网(http://www.gzrc.com.cn)或点击链接http://pta.gzsdata.com/site/JfaUVb跳转至网上报名平台提交报名申请,并上传本人近期标准的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片(jpg格式、30KB以上且小于300KB),因照片模糊、不规范等原因造成准考证头像显示不清晰无法进入考场的,责任由报考人员自负。报考人员根据所报岗位要求,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报名信息,认真核对信息后及时提交报名表。
报名注意事项:
(1)每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提交报名申请被接受后,系统向报考人员反馈报名序号。报考人员注册登录的手机号是报考人员查询报考资格审查结果、网上缴费确认、在线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查询依据,请确保手机号准确无误并妥善保管。
(2)单个岗位最终进行报名确认并缴费的人数与该岗位计划招聘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该岗位招聘计划减少或取消,不变更岗位资格条件。减少或取消的岗位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官网、“贵州交通”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告。
岗位招聘计划取消的,由该岗位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本人向招聘单位提出改报申请,符合改报岗位资格条件的,经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同意后改报岗位。岗位招聘计划取消且报考人员本人自愿放弃报考岗位或不符合改报条件需要退费的,由报考人员本人向招聘单位提出自愿放弃报考岗位申请,经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同意后,予以退费。
(3)报考人员在填写报名信息并成功上传照片或重新修改审查未通过的报名信息后,都须进行提交报名申请操作。点击“提交报名申请”后,审核单位才能对提交的报名信息进行审核;如果不进行提交报名申请操作,审核单位将无法审核报名信息,导致报名失败。在报名截止时间(即2023年4月7日17:00)前不提交报名申请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名。提交报名申请后,报名信息将被锁定,在审核单位进行资格初审之前将不可再修改。请报考人员认真核对自己的报名信息,确认无误后及时提交报名申请。
(4)报考人员应及时、理性报考,尽早提交报名申请,若因在最后时限扎堆报考,引起网络堵塞、延迟而导致报名失败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特别提示:持国(境)外学历报考有专业限制岗位的,因按要求须组织专家对所学专业领域与岗位需求的适配情况进行论证,报考人员须在报名截止时间(2023年4月7日17:00)48小时前提交报名申请,若在此时限前没有提交报名申请,导致无法组织专业论证影响报名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5)须由报考人员本人报名并如实填写和提交本人报名信息及材料,如网上填写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因特殊情况请他人代为报名的,报名信息和材料视为报考人员本人填写和提交,相应责任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报考人员因错填联系电话、关闭电话、更改电话号码未及时通知招聘单位等导致无法联系的,后果由本人承担。报考人员不如实提供报名材料或信息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特别提示:报考人员报名填写的专业名称必须与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完全一致,如专业名称后面带括号或其他说明的,也必须如实填报。报考人员报名时不如实填写专业名称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2.网上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采取网上审核的方式进行,招聘单位于2023年4月4日9:00至2023年4月9日17:00期间根据招聘条件及岗位要求对报考人员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网上资格初审。报考人员确认报名信息后,招聘单位将在48小时内完成资格初审。报考人员于2023年4月4日9:00至2023年4月9日17:00期间登录网上报名平台(http://pta.gzsdata.com/site/JfaUVb)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不得再报考其他岗位。审核不通过的报考人员可在报名截止时间(即2023年4月7日17:00)前自行修改报考信息并重新提交报名申请。报名截止时间(即2023年4月7日17:00)后至2023年4月9日17:00前审核仍未通过的,视为报名失败,报考人员不得再提交任何报名信息。
网上报名资格初审只对报考人员在网上提交的报名信息进行审核,报考人员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由报考人员负责。
3.网上报名确认及缴费
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须于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4月10日17:00前登录网上报名平台(http://pta.gzsdata.com/site/JfaUVb)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并缴纳100元报名费。未按期确认及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
4.网上打印准考证
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请在2023年4月13日9:00后登录网上报名平台(http://pta.gzsdata.com/site/JfaUVb)打印笔试准考证,并妥善保管。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贵州省人才大市场0851-88341380、0851-88341378、0851-88341365、0851-88203806(咨询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三)考试
考试由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实施。
1.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笔试科目为《职业能力测试》(满分100分)和《申论》(满分100分)。笔试不指定参考用书,不委托任何培训机构开展培训。
笔试时间:2023年4月16日。具体时间详见准考证。
笔试地点:贵阳地区,具体考点和考场详见准考证。
笔试成绩按照《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的成绩之和折算百分制计算。
笔试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2)严格执行《贵州省2023年人事考试(公务员考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须知(第一版)(2月20日修改版)》(附件4)以及贵州省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最新疫情防控规定,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并确认已知悉告知事项。
(3)未参加笔试或未取得有效笔试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4)笔试成绩将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官网、“贵州交通”微信公众号公布。
2.资格复审
根据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单个岗位招聘计划数与该岗位参加资格复审人数1:3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同一岗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末位并列的,同时进入资格复审。单个岗位招聘计划数与该岗位参加资格复审人数未达到1:3比例的,按实际取得有效笔试成绩人数确定参加资格复审人员,但笔试成绩折算百分制后须达到笔试及格分60分及以上方能进入资格复审环节。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官网、“贵州交通”微信公众号公布。资格复审不合格或未按要求参加资格复审的,取消进入面试环节资格,该岗位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进行递补。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需提供下列材料:
(1)通过登录网上报名平台(http://pta.gzsdata.com/site/JfaUVb)在线打印的《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所属事业单位202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2份、本人手写签名的《报考人员诚信承诺书》(附件3)1份。
(2)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2023年应届毕业生资格复审时已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须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资格复审时未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可只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须现场签署承诺书,但在政审考察阶段,必须按要求提供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国外、香港、澳门学历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国有企业在职在岗人员报考的,须提供具有人事管理权的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其中中小学及幼儿园在职在编人员须经当地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医疗卫生系统在职在编人员须经当地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民营企业在职在岗人员报考的,须经工作单位同意,属劳务派遣用工的,须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同意。
(4)西部志愿者、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三支一扶人员等须提供服务协议(合同)及签订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有多个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合同)的,须提供多个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5)报考有中共党员要求的岗位,须提供党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出具的党员身份证明。
(6)报考有退役士兵要求的岗位,须提供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无退伍证可提供复印自本人人事档案的入伍登记表和退伍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上须注明“复印自本人人事档案原件”的内容和复印时间,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7)报考有退出消防员要求的岗位,须提供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或退出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无退伍证或退出证的,可提供由XX省(市)消防救援总(支)队出具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行政介绍信复印件,或提供复印自本人人事档案的入伍登记表、退伍(退出)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上须注明“复印自本人人事档案原件”的内容和复印时间,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或提供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或提供由XX省(市)消防救援总(支)队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
(8)报考要求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户籍人员、生源人员岗位的,须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变动材料。
(9)贵州交通技师学院的工作岗位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报考人员须如实报告本人是否存在实施虐待,故意伤害,强奸,猥亵,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相关违法犯罪记录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提交入职承诺书。
(10)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原则上需本人亲自参加资格复审。因不可抗力导致需委托他人进行资格复审的,须持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须注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复印件、资格复审所需材料原件、复印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11)报考岗位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按《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所属事业单位202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及要求一览表》中的其它资格条件和备注要求提供。
(12)以上材料用A4纸印制,按顺序准备,以便查验。现场资格复审时请按贵州省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最新疫情防控规定,做好防疫工作。
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过程任何环节发现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等情况的,立即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或聘用资格,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附件5)情形的还要按照规定作进一步处理,并记入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公开招考不诚信名单,五年内不得参加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所属单位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的考试。
3.面试
通过资格复审的人员确定为参加面试人员。参加面试人员名单、面试时间和地点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官网、“贵州交通”微信公众号公布。面试人员名单公布后不再进行递补。面试主要考察考生适应岗位要求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官网、“贵州交通”微信公众号公布。未按要求参加面试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面试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不委托任何培训机构培训。
4.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按笔试折算百分制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计算。笔试折算百分制成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若同一岗位报考人员总成绩末位并列的,按实际成绩计算,仍并列的,笔试成绩高的进入下一环节。若同一岗位报考人员总成绩末位并列,且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均相同的,进行面试加试测评。单个岗位招聘计划数与该岗位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1:3比例的,面试成绩须达到面试及格分60分及以上,低于60分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总成绩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官网、“贵州交通”微信公众号公布。
(四)体检
面试结束后,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由高到低按单个岗位招聘计划人数与进入体检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岗位不予递补。
体检在县级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理。体检的具体安排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官网、“贵州交通”微信公众号发布,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体检标准参照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
(五)考察
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对其进行考察。考察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与考察办法(试行)》执行。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报考人员是否符合报考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以及所提交信息、材料的真实性。
在考察中发现有不得报考情形之一或人事档案不符合专项审核要求且影响聘用的,考察不合格,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空缺岗位不予递补。
(六)公示招聘结果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报考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由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官网和“贵州交通”微信公众号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有反映经查实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反映问题查实并形成结论后再确定是否聘用,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递补。
(七)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办理审批及聘用手续。
被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到招考单位报到。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报到的,解除聘用关系,并记入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公开招考不诚信名单,五年内不得参加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所属单位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的考试。
五、有关说明
(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成立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二)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公开招聘工作,加强监督;报考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回避制度,确保招聘工作公正、公平。如发现违纪违规情况,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三)联系及监督电话:
1.贵州省贵阳公路管理局
联系电话:0851-85938700
2.贵州省遵义公路管理局
联系电话:0851-28629787
3.贵州省安顺公路管理局
联系电话:0851-33281294
4.贵州省都匀公路管理局
联系电话:0854-8334417
5.贵州省凯里公路管理局
联系电话:0855-8260589
6.贵州省铜仁公路管理局
联系电话:0856-5223105
7.贵州省毕节公路管理局
联系电话:0857-8243019
8.贵州省水城公路管理局
联系电话:0858-8680706
9.贵州省兴义公路管理局
联系电话:0859-3223018
10.贵州省乌江航道管理局
联系电话:0856-7221264
11.贵州省赤水河航道管理局
联系电话:0851-22865507
12.贵州省南北盘江红水河航道管理局
联系电话:0859-3338128
13.贵州省构皮滩通航管理处
联系电话:0856-7221264
14.贵州省思林通航管理处
联系电话:0856-7221264
15.贵州省沙沱通航管理处
联系电话:0856-7221264
16.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中心(贵州省交通技术中心)
联系电话:0851-86521993
17.贵州交通技师学院
联系电话:0851-84721265
18.网上报名技术咨询(考试机构)
联系电话:0851-88341380、0851-88341378、0851-88341365、0851-88203806
19.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监督电话:0851-85992002
六、未定事宜,由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商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确定。
本方案由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附件1: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所属事业单位202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及要求一览表.xlsx(点击下载)
附件2: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所属事业单位202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doc(点击下载)
附件3:报考人员诚信承诺书.doc(点击下载)
附件4:贵州省2023年人事考试(公务员考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须知(第一版)(2月20日修改版).doc
根据国家、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最新疫情防控要求,即日起,参加我省2023年各项人事考试(公务员考试)的考生须知晓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考生进出考点、考场时需规范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进入考场就座后由考生自行决定是否佩戴口罩。
二、进入考点后,考生须迅速有序进入考场,不在考点内扎堆聚集。每场考试结束后,考生须迅速有序离开,不在考点附近逗留或扎堆聚集。废弃口罩应自行带走或放到指定垃圾桶,不得随意丢弃。
三、若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出现异常症状影响他人考试的,须服从考点作出的调整考场等有关安排。
四、考试期间,除考生和工作人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点,除考试相关公务车辆外,社会车辆不得进入考点。考生勿自行驾车前往考点,接送考生车辆应即停即走。考生往返考点途中,须全程做好个人防护。
五、建议考生在考试前加强个人防护,减少聚集或流动,日常生活做到戴口罩、常通风、勤洗手、保持安全社交距离。
六、考试有关疫情防控要求将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适时调整,广大考生务必在考试前密切关注相关通知信息,做好相应参考准备,确保顺利参加考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有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聘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其中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重要参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五条 招聘单位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备案)招聘方案,擅自组织公开招聘的;
(二)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招聘公告的;
(四)招聘公告发布后,擅自变更招聘程序、岗位条件、招聘人数、考试考察方式等的;
(五)未按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体检的;
(七)未按规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的;
(八)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作:
(一)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二)擅自为应聘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三)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招聘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聘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考试试题、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考试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四)监管不严,导致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应聘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招聘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应聘人员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招聘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的部门。
第十九条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聘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对应聘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聘人员。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参与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对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3月24日
(信息来源:https://rst.guizhou.gov.cn/zwgk/zdlyxx/sydwgkzp/202303/t20230324_787261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