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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健全诉前调解工作体系,持续提升多元解纷工作质效,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公开、公正、择优原则,清镇市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特邀调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名额
特邀调解员10名(其中立案庭6人、大数据科创城人民法庭4名(含专职金融纠纷调解员2名))。
二、岗位职责
1. 接受清镇市人民法院委派或者委托,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开展诉前调解;
2. 开展地址确认、事实核实、证据交换、调解协议草拟等辅助工作,引导当事人申请评估鉴定;
3. 参与民事执行案件执前和解工作;
4. 完成与调解相关的其他辅助性工作;
5. 参与涉诉信访疏导化解等矛盾纠纷处置工作。
三、选聘条件
(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乐于奉献,热心调解工作;
2.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一定政策水平与法律知识;年满55周岁人员,学历可放宽至高中(中专);
3. 熟悉社情民意,群众工作经验丰富,善于沟通协调,能够熟练操作智能手机、电脑;
4.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调解岗位工作;年龄22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5. 无违法违纪行为,近三年内未受过严重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选任
1. 退休法官、检察官、公安民警、司法行政干警或具有法律实务工作经历人员;
2. 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3.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法律专业背景人员;
4. 具有3年以上村(社区)、街道基层调解工作经历,或获得调解相关荣誉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特邀调解员
1.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 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 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4.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 其他不适宜从事特邀调解工作的情形。
四、选任程序
(一)报名
1. 报名方式:组织推荐或本人自荐。
2. 报名时间:2026年10月12日—2026年10月19日(上午9:00—17:00)
3. 报名地点:清镇市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82576051 82576079
4. 现场报名,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2张;
(4)相关任职、退休证明材料(如有);
(5)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6)《清镇市人民法院选聘特邀调解员申请表》(样表附后,请下载填写)。
(二)资格审查
报名期限届满后,清镇市人民法院对照选聘条件对报名人员提交材料开展审查,确定面试人员名单,以电话、短信方式通知面试时间及地点。
(三)面试
本院组织面试,结合报名条件、面试成绩、调解工作实际需要综合确定拟选聘人选,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体检
公示无异议人员,统一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应聘人员体检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聘任资格。
(五)试用及聘任
拟聘任特邀调解员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规定办理聘任手续;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任。考核不合格、主动放弃聘任的,可按顺序递补人选。特邀调解员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五、特邀调解员接受委派、委托调解为志愿行为。
调解成功的,综合考虑特邀调解员调解过程中产生的误餐、交通、通讯等费用支出,给予个案补贴,具体补贴金额按本院调解补贴文件执行,按月或者按季计发。
未调解成功的,调解过程中产生的误餐、交通、通讯等费用由特邀调解员自行承担。
六、其他事项
(一)选聘全过程中,报名人员故意隐瞒信息、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选聘资格;已聘任的,解除聘任关系,相关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二)特邀调解员与清镇市人民法院之间建立委托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聘任后纳入本院特邀调解员名册管理。
(三)受聘后,连续3个月参与调解时长、办结案件数量未达到本院规定标准的,取消聘任资格,确有特殊情形除外。
清镇市人民法院
2026年10月10日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UfUNrT__X2nob7dCGW-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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