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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雷山县招聘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实施方案(100名:8月15日-17日)
 

  为深入推进“平安雷山”建设,进一步充实公安队伍力量,优化公安队伍专业素质结构,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00名人民警察警务辅助人员。为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及程序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实行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招聘工作按照编制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体能测评、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公开招聘计划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100 名。职位详见《雷山县2016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附件1】。

 

  三、招聘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聘对象

  1.雷山县户籍(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取得雷山县户籍)或雷山县生源的应、往届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部分岗位仅定向招聘雷山县户籍(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取得雷山县户籍)或雷山县兵源的应、往届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的退伍军人。

  (二)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勇敢精神,热爱公安事业,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嗜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身体条件符合国人部发〔2005〕1号、人社部发〔2010〕19号、人社部发〔2010〕82号、人社部发〔2013〕58号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

  3.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并具备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4.报考性别、年龄及身高要求:

  (1)雷山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01、02职位(定向退伍军人职位):限男性,年龄在20周岁及以上(1996年6月1日及以前出生),28周岁及以下(1988年6月2日及以后出生),身高165cm及以上。

  (2)雷山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03、04、05职位:限男性,年龄在20周岁及以上(1996年6月1日及以前出生),28周岁及以下(1988年6月2日及以后出生),身高168cm及以上。

  5.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曾受过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或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3.近五年内在各级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人员。

  4.定向到具体行业(单位)、县(市、区)的应届毕业生;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工作人员。

  5.在读的全日制非2016届毕业生。

  6.受刑事处分并在服刑期间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7.体表有明显缺陷或纹身的。

  8.不符合招聘对象、报考条件或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9.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警务辅助人员的。

  四、公开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

  通过雷山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leishan.gov.cn/)向社会公开发布《雷山县2016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实施方案》,本网站为此次招聘工作唯一官方网站。

  五、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地点

  1.报名时间:2016年8月15日至8月17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2.报名地点:雷山县公安局一楼

  (二)报名要求

  1.报名时,考生根据所报职位,按要求填写《雷山县2016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民警察警务辅助人员报名信息表》(以下简称《报名表》)一份,所填写的联系电话一经填写,不能变更,保持电话畅通,否则造成无法联系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负。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并缴纳100元考务费和50元公安尿检材料成本费。

 

  2.本人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张,照片贴在《报名表》指定位置。

  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016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毕业生可持所在学校出具的《就业推荐表》)。

  4.本人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本人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下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考生属雷山县生源但现户口不在雷山县的,还须提供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户口簿上可以反映系雷山县户籍或生源的,可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报考定向招聘退伍军人职位的考生还需提供退伍证件及复印件一份。

  7.报考定向招聘退伍军人职位考生符合加分条件的,还需提供相关加分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如在招聘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违纪违规、材料不齐、提供虚假信息或不符合报考条件等情况的,无论在哪个环节发现,均随时取消其应聘资格,所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自负。

  六、考试方式

  考试的方式主要采取体能测评、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具体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体能测评

  通过报名资格初审的考生,需对自身身体状况进行安全评估,在体能测评期间出现的意外事故,由参测考生自行负责,体能测评合格后方能进入笔试、面试等下一环节。体能测评不计入考生考试总成绩。体能测评工作由雷山县公安局组织实施。

  领取体能测评准考证时间:2016年8月18日上午10:00—17:30

  体能测评时间:2016年8月19日(星期五),为期一天。

  体能测评地点:雷山一中(原老雷中)

  测评人员报到时间:参加测评的考生于测评当日上午7:30起凭《体能测评准考证》和有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经审核无误后进入雷山一中(原老雷中)体育场。

  体能测评项目(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和标准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和国家公务员局颁布的《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体能测评项目(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二项任意一项目不达标视该考生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再参加下一测评项目。

  体能测评中,考生对本人或他人体能测评项目结果有异议或有举报事项的,应在该项目测评结束后即向在场的纪检监察人员当场提出,对事后再提出异议或举报申请不予受理。

  未参加体能测评或体能测评不合格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体能测评具体时间地点见体能准考证,不在另行通知。

  如因气候影响的原因导致考试推迟,则考试时间再另行通知。

  (二)笔试

  笔试为闭卷考试,笔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笔试考务工作由雷山县人社局和雷山县公安局共同组织实施。各招聘岗位笔试考试科目详见《雷山县2016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职位表》(附件1)中“笔试考试科目”栏。

  领取笔试准考证时间:2016年8月23日上午10:00—17:30

  笔试考试时间为:2016年8月24日上午9:00 —11:00

  笔试考试地点统一设在雷山县县城所在地,笔试具体地点见《笔试准考证》。考生须同时持《笔试准考证》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第二代)(或本人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需参加笔试的考生未参加笔试考试或虽参加笔试考试但未取得有效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报考咨询

  (三)面试

  领取面试准考证时间:2016年8月31日上午10:00—17:30

  面试时间为:2016年9月1日上午8:30—17:30

  1.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在招聘职位计划数1:3比例及以内确定参加面试人选(同一职位笔试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参加面试人员)。

  2.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专业知识的运用能力及适应拟招聘岗位工作的综合能力情况,面试内容及面试方式由本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3.面试工作由雷山县人社局和雷山县公安局共同组织实施。

  4.入围面试的考生须同时持《面试准考证》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本人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面试。

  5.入围面试考生须按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参加面试,如因考生未阅面试公告而未能按时参加面试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

  6.未参加面试或面试成绩无效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7.面试具体时间和地点见面试准考证,不再另行通知。

  七、成绩计算

  (一)加分条件及分值

  1.退伍军人在服役时期内,因表现突出,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在总成绩计算时加10分;

  2.退伍军人在服役时期内,因表现突出,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在总成绩计算时加5分;

  3.退伍军人在服役时期内,因表现突出,荣获个人嘉奖的在总成绩计算时加2分;

  4.退伍军人在服役期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在总成绩计算时加1分;

  5.获得会计、计算机资格证书或具有会计、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毕业证的在总成绩计算时加5分;

  6.准驾车型达到A的在总成绩计算时加5分,准驾车型达到B的在总成绩计算时加3分。

  上述加分条件中,有多项加分条件的,以最高加分项加分,不累计加分(提供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获奖证书或者资格资质证书原件)。

  (二)总成绩计算方式

  参加考试的考生,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加分分值计算总成绩。即: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加分分值。

  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总成绩末位并列的,以面试成绩分值高者入围。

  八、体检

  体检由雷山县公安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在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标准按照黔人发〔2005〕4号、黔人社厅通〔2010〕18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参加体检的人员,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按本职位招聘计划数1∶1比例等额确定。如遇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的,从相应招聘职位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理。

  体检时间:2016年9月10日

  体检地点:雷山县医院

  九、考察政审

  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实施,县公安局具体负责实施。考察组由两人以上(中共正式党员)组成。在考察中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和考察是否合格的结论。考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在考察中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由县公安局报经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职位按报考该职位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十、公示和聘用审批

  (一)公示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相关网站进行为期七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有举报并经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一时尚难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二)聘用审批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填写《雷山县2016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审批表》,报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备案后,雷山县公安局根据有关文件,按照管理权限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时,拟聘用人员需先解除原聘用单位劳动合同。

  考生接到聘用通知后,须在接到通知的当日起,30日内与县公安局签订劳动合同,逾期不签订者,取消聘用资格。被聘用人员实行6个月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职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解除劳动合同,并报鉴证机关备案。聘用人员在雷山县公安局的最低服务期限为2年(含试用期),最低服务期限期间实行一年一聘制,最低服务期限届满后实行二年一聘制。

  被聘用人员应按通知要求按时到县公安局报到。超过规定报到时间7天仍未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一经聘用,必须服从组织安排。

  对不予聘用、被取消聘用及放弃聘用人员所空缺的职位,按报考职位考生总成绩由高分至低分依次递补聘用,此次招录未满设定岗位人数的或聘用期间出现减员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雷山县公安局商议补录。

  十一、聘用待遇

  1.报考人员一经录用需缴纳3000元履约保证金到县公安局,工作期间无违反相关规定行为,在最低服务年限届满时退回。

  2.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工资3000元/月,缴纳五险(按相关规定分配财政划拨及个人承担金额)。

  3.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基本工资3000元/月、绩效工资780元/月,合计3780元/月(“五险”单位缴纳部分统一由财政负责,个人缴纳部分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办公经费(含服装费、伙食补助)以每年3000元/人进行划拨。

  十二、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工作人员和考生应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报名联系电话(工作时间):0855-3337935(雷山县公安局政工室)

  监督电话(工作时间):0855-3331010(雷山县纪委办公室)

  十三、本次专项考试不指定考试用书,也不举办任何培训班或委托任何个人或机构举办培训班。

  十四、因考生联系电话变更、关机、停机、呼叫转移或不接电话等造成招聘办联系不上考生的情形,产生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十五、本次招聘工作未尽事宜,由招聘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十六、本《方案》解释权属雷山县公安局。

  附件:1.雷山县2016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职位表(点击下载)

  2.雷山县2016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报名信息表(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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