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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剑河县人民法院招聘7名聘用制书记员的方案(7月1-2日报名)
 

  因审判、执行工作需要,剑河县人民法院决定面向全县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为做好本次聘用制书记员的招聘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本次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工作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笔试、技能测试、面试、体检和政审相结合的办法,招聘审判辅助人员。

  二、招聘计划及岗位职责

  招聘岗位及人数:审判、执行岗位书记员7名。

  岗位职责:一是负责庭前准备工作(包括签收当事人提交的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核实当事人基本情况、宣布法庭纪律等等);二是负责案件记录(包括庭审记录、调解记录、执行记录、执行和解记录、调查、询问、讯问记录等);三是负责保管案件卷宗材料、负责扫描、装订、归档案件材料、卷宗等工作;四是完成院党组、院(庭)长、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

  户籍或生源地仅限剑河县。

  (二)招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宪法和法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服从分配,听从指挥;

  2、文化程度为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应往届毕业生,不限专业;

  3、年龄在20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9年6月20日之后至1999得6月20日之前出生),以有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为准;

  4、具有良好品行,语言表达、综合归纳、判断能力强,熟练掌握记录、速录技能;

  5、身体条件符合国人部发〔2005〕1号、人社部发〔2010〕19号、人社部发〔2010〕82号、人社部发〔2013〕58号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体检合格标准。

  6、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

  (2)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4)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人员;

  (5)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工资、福利待遇

  1、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转为正式聘用制书记员。

  2、聘用制书记员月工资3000元(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部分)。

  3、聘用制书记员按规定享受出差补贴、加班补贴、工伤保险等待遇;享有健康体检、请休假等权利;由用人单位统一发放工作制服、办公办案设备等。

  四、信息发布

  通过剑河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jhx.gov.cn/)、剑河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或剑河县人民法院公告栏发布招聘信息,包括招聘方案、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体检对象、录取公告等等。

  五、招聘程序

  (一)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查

  1、现场报名和资格审查时间:2019年7月1日至2日(报名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30)。

  2、报名地点:剑河县人民法院一楼诉讼服务中心。

  3、报名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报名者须提供学历证书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就业推荐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有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效户口册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本人近期1寸红底彩色免冠照片3张;

  (4)在职人员报名时须提交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原件;

  (5)考生根据要求填写《剑河县人民法院2019年公开招聘审判辅助人员报名表》一份;

  (6)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须提交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加分事项各相关材料。

  4.资格审查:

  (1)负责报名的工作人员根据考生填写的个人信息,对照《实施方案》规定的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经核准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签署同意报名意见,并加盖所报考单位公章。

  (2)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如在招聘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材料不齐、提供虚假信息或不符合报考条件等情况的,随时取消应聘资格。

  5、免交报名费。

  六、考试

  领取准考证的时间为:2019年7月8—9日

  地点:剑河县人民法院一楼诉讼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855-5226999

  1.时事政治与法律知识考试100分(所占分值30%)

  (1)考试时间:2019年7月16日上午9:00—10:30;

  (2)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上的考场地址为准。

  2.庭审记录测试100分(所占分值比例为40%)

  (1)考试时间:2019年7月19日上午9:00—11:50;

  (2)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上的考场地址为准。

  (3)要求:庭审记录测试时考生自带笔记本电脑并备足电源,提前安装Word或适合自己使用的输入法,测试结束后由法院工作人员现场打印纸质笔录,由考生签字确认后交法院工作人员评分。

  3.面试100分(所占分值比例为30%)

  (1)面试工作由剑河县人民法院组织实施。考生参加法律知识考试和庭审记录测试结束后,按1:3的比例根据两项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员,如遇进入面试人员末位考生成绩并列的,同时进入面试。

  (2)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洞察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

  (3)进入面试考生于2019年7月26日上午9:00到剑河县人民法院集中抽签确定面试顺序,9:30面试开始。面试地点:县法院四楼党组会议室。

  (4)考生未按时参加面试或虽参加面试但未取得有效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以上各个环节的考试,均须持准考证及身份证原件参加,未持证不得参加考试。

  (三)加分条件

  进入面试环节后可享受以下加分,总分不超过3分。

  1、精通苗语、侗语,能够熟练用苗话、侗话进行交流的,经测试后加1分(不累加)。此项于报名时现场进行测试。

  2、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证的加1分,取得C证的加0.5分。

  3、取得计算机文字速录等级证书资格的,加1分。

  (四)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法律基本知识考试成绩×30%+庭审记录测试成绩(电脑记录)×50%+面试成绩×20%+加分。

  七、体检

  (一)各岗位依据考试总成绩分数从高到低的排名顺序,按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名单。本次体检参照公务员招录体检通用标准进行。

  (二)体检工作在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下由剑河县人民法院统一安排在指定的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体检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医院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

  (三)体检考生对体检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复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体检和复查结果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查医生注明情况,视为认可体检考生检查和复查结果。

  (四)体检结论下达后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五)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六)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八、政审考察

  (一)对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政审对象。

  (二) 政审工作由剑河县人民法院具体负责实施。政审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三)在政审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政审不合格,由县人民法院审定,取消拟聘用资格:

  1、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3、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4、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应聘条件的。

  九、差额递补

  本次招聘中,如遇体检、政审、公示、聘用审批等环节因不合格或放弃出现招聘职位空缺的,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十、合同签订

  经笔试、技能测试、面试、体检、政审合格后,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为一年一签,聘用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后,对不能胜任审判辅助人员工作的,不予以聘用。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是否续聘,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确需续聘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再续聘的,应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有关手续。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服务未满一年的,未经用人单位准许,受聘人员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聘用人员的管理

  (一)根据“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严格参照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对聘用人员进行教育和管理。聘用人员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的,用人单位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二)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保护、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与纪律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做好审判执行工作中事务性辅助工作。聘用人员的工作人事档案在聘用期间由用人单位管理。

  (三)聘用人员上岗前,用人单位将组织其进行思想政治、劳动纪律、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四)用人单位负责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聘用人员,用人单位应及时解除其聘用关系。

  (五)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10日内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六)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八)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聘用单位和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签订、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的收缴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聘用人员经费核拨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用人单位负责聘用人员的招聘、聘用手续办理及监督管理工作。

  (九)在聘用期间,聘用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并产生的一切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纪律监督

  (一)招聘工作人员在履行招聘工作中,涉及与本人有应回避的亲属关系或者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二)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和应聘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为了维护招聘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客观性,凡经查实考生在报名、技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聘用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三)本次公开招聘的笔试、技能测试、面试均不指定考试范围和考试用书,不组织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四)公开招聘工作接受同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部门及新闻单位和社会监督。

  未尽事宜由剑河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监督电话:0855—5226999

  附件:《剑河县人民法院2019年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报名表》

  剑河县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0日

附件:

剑河县人民法院2019年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报名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籍贯


 

民族


 

政治面貌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学历学位


 

毕业时间


 

现户口所在地


 

家庭详细住址


 

身 份 证 号


 

现工作单位


 

职务


 

立功或受表彰情况


 

身高


 

特长


 

联系电话

手机:


 

座机:

加分


 

(从高中开始连续填写至今)

以上信息均为真实情况,若有虚假、遗漏、错误,责任自负。

 

报考人(签名):

报名

资格

初审

意见


 


 


 

审查人(签名):

2019年月日

报名

资格

复审

意见


 


 


 

复核人(签名):

2019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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