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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施秉县乡镇消防救援队伍执勤力量建设,提升基层火灾防控和应急救援能力,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4名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招聘工作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严格标准、公开公正、个人自愿、择优录取。
二、招聘计划
本次计划招聘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24人,为编制外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具体招聘岗位见附件1。
三、岗位任务
主要负责本辖区内灭火救援、抢险救灾、社会救助、防火宣传,以及根据任务需要参加其他地区救援等工作。日常管理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纪律等制度执行。
四、招聘基本条件
(一)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理想信念和思想政治素质;
3.能吃苦耐劳,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服从工作安排,热爱消防事业;
4.志愿从事消防救援相关工作,能适应和服从“24小时”执勤备战制度,严格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服从安排、服从管理;
5.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男性人员;
6.身体健康,符合《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录体检标准》(附件4)的体检条件,无纹身、无吸毒史;
7.招聘队员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2007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及以下(1995年8月31日及以后出生);
其中:解放军、武警部队退役士兵、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正常退出人员(不含辞退、开除)和具有1年以上灭火救援实战经验的人员;对通信、潜水、无人机操作、搜救犬训导、灭火救援指挥、消防特种装备使用(维修)、消防特种车辆驾驶(维修)或持B2类驾驶证件等急需紧缺、具备消防救援专业技能和实战经验的特殊专业人才,招聘队员年龄可以放宽至35周岁(1990年8月31日及以后出生);
8.身高要求160cm及以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2.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正在服刑的;
3.受到党内、行政等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或者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4.曾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5.有酒驾记录的,曾因酒驾、醉驾被吊销驾照或刑事拘留的;
6.被实施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7.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8.曾被开除公职处分、开除军籍或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纪律规定被开除、勒令辞退、解聘的;
9.从事消防救援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10.其他不适宜招聘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情形;
11.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五、招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
在施秉县人民政府官方门户网站(https://www.qdnsb.gov.cn/)、施秉县融媒体中心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开发布招聘公告。
(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查
现场报名时间:2025年9月24日至2025年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不受理),考试不收取费用,请考生按时报名和参考,逾期不再受理。
地点:施秉县消防救援大队二楼办公室现场提交报名材料(施秉县城关镇迎宾大道3号)。
广大应聘者认真阅读招聘公告,按照公布的招聘岗位(附件1)、条件和要求,在报名时间内现场提交以下材料(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1.《施秉县2025年公开招聘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报名登记表》(附件2)1份;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本人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下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相关学历、技能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2025年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4.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个人征信报告;
6.属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
7.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退役士兵、消防救援队伍正常退出人员、有1年以上消防救援工作经历的,应聘对象需提供退伍证、工作证明等相关材料。
8.其他相关证书。
(三)报名要求
应聘人员对所提交的材料负责,在招聘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违纪违规、提供学历、资格证书、证明等虚假材料或不符合报考条件等情况的,在招聘录用程序完成前(即签订劳动合同)取消其招聘资格。
(四)岗位比例
同一岗位报名及资格审查合格人数达不到岗位招聘计划数1:2的,先对报名及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行体能测试和面试,岗位报名人数不足的将延期招聘,直至招聘满员为止。
六、考试方式
(一)体能测试
1.体能测试对象:通过现场报名资格审查合格人员。
2.体能测试时间及地点:视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3.体能测试内容:①1000米跑;②俯卧撑;③100米跑;④单杠引体向上。按照《施秉县2025年公开招聘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体能考核科目及标准》(附件3)执行。
4.体能测试成绩:体能测试实行量化评分,单项有效成绩为1分至15分,每个科目满分为15分,超出15分的为附加分值,记分也按照15分计算,4个科目总分值为60分。体能测试中任一单项科目未取得有效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二)面试
面试对象按照招聘岗位计划数与考生体能测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1:3的比例确定。面试主要考察招聘对象的身体形态、仪容仪表、语言表达、综合分析、临场应变等方面的能力,具体时间以施秉县人民政府官方门户网站、施秉县融媒体中心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布或电话通知时间为准。面试由施秉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实施。
面试分值按百分制计分,得分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未参加面试或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面试成绩在施秉县人民政府官方门户网站、施秉县融媒体中心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公布。
(三)综合成绩计算
综合成绩按百分制计算。综合成绩=体能测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综合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七、体检方式
(一)体检人员的确定。体能测试、面试结束后,根据各招聘岗位招聘计划数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同一岗位进入体检考生综合成绩出现末名并列的,以体能测试成绩好的考生列为体检对象,如出现体能测试成绩也相同的,则对其重新进行面试,以再次面试成绩高的列入体检对象)。
(二)体检标准。体检参照《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录体检标准》(附件4)执行,同时将腰椎间盘突出、韧带损伤、强直性脊柱炎等影响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疾病纳入体检范围,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自理。
八、政审考核
政治考核工作主要采取实地走访、函审等方式进行,重点了解考察人选的思想政治、学习生活以及有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和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是否有从事危害国家、社会安全活动等方面的情况。政审中发现问题或了解情况与印证资料不相符的,一律不得录用。
九、公示及聘用
1.经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施秉县消防救援大队在施秉县人民政府官方门户网站、施秉县融媒体中心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2.经公示不影响聘用的,由施秉县消防救援大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组织入职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分配到各乡镇工作,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3.考生在体检、考察、拟聘用环节(签订劳动合同)因各种原因造成岗位空缺的,从同一岗位考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顺延递补,如果同一岗位无合格递补对象时,可从其他同条件岗位综合成绩合格考生中,按体检环节有关规定等额顺延递补。
4.招聘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录用资格: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录用资格的;
(2)提供虚假招聘资格申请材料或信息,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
(3)作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4)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招聘管理职责的;
(5)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其他招聘对象的;
(6)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十、薪酬待遇
(一)本次聘用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试用期工资2800元/月,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月应发工资3500元/月,每年递增100元。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从月应发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工作期间服装由单位统一提供,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在保证执勤在位率情况下每月可休8天的假期。
十一、特别提醒
1.招聘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工作人员和考生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如有违反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咨询电话:0855-4324119 施秉县消防救援大队办公室
联系人:17844116119 杨永均
18385806989 潘群花
附件:1.施秉县2025年公开招聘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岗位及要求一览表.xlsx
序号 |
主管部门 |
招录单位 |
招聘岗位代码 |
招聘岗位简介 |
计划招聘人数 |
学历学位要求 |
专业要求 |
其他招聘条件 |
备注 |
1 |
施秉县消防救援大队 |
施秉县牛大场镇政府专职消防队 |
07001 |
灭火救援 |
5 |
高中及以上 |
不限 |
限黔东南户籍(或生源) |
|
07002 |
驾驶员 |
1 |
高中及以上 |
不限 |
限黔东南户籍(或生源);持有B2及以上驾驶证 |
|
|||
2 |
施秉县马号镇政府专职消防队 |
07003 |
灭火救援 |
2 |
高中及以上 |
不限 |
限黔东南户籍(或生源) |
|
|
07004 |
驾驶员 |
1 |
高中及以上 |
不限 |
限黔东南户籍(或生源);持有B2及以上驾驶证 |
|
|||
3 |
施秉县双井镇政府专职消防队 |
07005 |
灭火救援 |
2 |
高中及以上 |
不限 |
限黔东南户籍(或生源) |
|
|
07006 |
驾驶员 |
1 |
高中及以上 |
不限 |
限黔东南户籍(或生源);持有B2及以上驾驶证 |
|
|||
4 |
施秉县杨柳塘镇政府专职消防队 |
07007 |
灭火救援 |
2 |
高中及以上 |
不限 |
限黔东南户籍(或生源) |
|
|
07008 |
驾驶员 |
1 |
高中及以上 |
不限 |
限黔东南户籍(或生源);持有B2及以上驾驶证 |
|
|||
5 |
施秉县白垛乡政府专职消防队 |
07009 |
灭火救援 |
2 |
高中及以上 |
不限 |
限黔东南户籍(或生源) |
|
|
07010 |
驾驶员 |
1 |
高中及以上 |
不限 |
限黔东南户籍(或生源);持有B2及以上驾驶证 |
|
|||
6 |
施秉县甘溪乡政府专职消防队 |
07011 |
灭火救援 |
2 |
高中及以上 |
不限 |
限黔东南户籍(或生源) |
|
|
07012 |
驾驶员 |
1 |
高中及以上 |
不限 |
限黔东南户籍(或生源);持有B2及以上驾驶证 |
|
|||
7 |
施秉县马溪乡政府专职消防队 |
07013 |
灭火救援 |
2 |
高中及以上 |
不限 |
限黔东南户籍(或生源) |
|
|
07014 |
驾驶员 |
1 |
高中及以上 |
不限 |
限黔东南户籍(或生源);持有B2及以上驾驶证 |
|
|||
共计 |
24 |
|
2.施秉县2025年公开招聘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报名登记表.docx(点击下载)
3.施秉县2025年公开招聘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体能考核科目及标准.doc
施秉县2025年公开招聘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体能考核科目及标准
项 目 |
体能测试成绩对应分值、测试办法 |
||||||||||||||
1分 |
2分 |
3分 |
4分 |
5分 |
6分 |
7分 |
8分 |
9分 |
10分 |
11分 |
12分 |
13分 |
14分 |
15分 |
|
1000米跑 (分、秒) |
4′35″ |
4′20″ |
4′15″ |
4′10″ |
4′05″ |
4′00″ |
3′55″ |
3′50″ |
3′45″ |
3′40″ |
3′35″ |
3′30″ |
3′25″ |
3′20″ |
3′15″ |
1.分组考核。2.在跑道或平地上标出起点线,考生从起点线处听到起跑口令后起跑,完成1000米距离到达终点线,记录时间。3.考核以完成时间计算成绩。4.得分超出15分的,每递减5秒增加1分,为附加分值。 |
|||||||||||||||
俯卧撑 (次/2分钟) |
6 |
8 |
11 |
14 |
18 |
22 |
27 |
32 |
38 |
42 |
48 |
54 |
60 |
66 |
72 |
1.单个或分组考核。2.按照规定动作要领完成动作。屈臂时肩关节高于肘关节、伸臂时双肘关节未伸直、做动作时身体未保持平直,该次动作不计数;除手脚外身体其他部位触及地面,结束考核。3.得分超出15分的,每递增6次增加1分,为附加分值。 |
项 目 |
体能测试成绩对应分值、测试办法 |
||||||||||||||
1分 |
2分 |
3分 |
4分 |
5分 |
6分 |
7分 |
8分 |
9分 |
10分 |
11分 |
12分 |
13分 |
14分 |
15分 |
|
100米跑(秒) |
17″30 |
15″90 |
15″60 |
15″30 |
15″00 |
14″70 |
14″40 |
14″10 |
13″80 |
13″50 |
13″20 |
12″90 |
12″60 |
12″30 |
12″00 |
1.分组考核。2.在100米长直线跑道上标出起点线和终点线,考生从起点线处听到起跑口令后起跑,通过终点线记录时间。3.抢跑犯规,重新组织起跑;跑出本道或用其他方式干扰、阻碍他人者不记录成绩。4.得分超出15分的,每递减0.3秒增加1分,为附加分值。 |
|||||||||||||||
单杠引体向上(次/2分钟)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9 |
11 |
13 |
15 |
17 |
19 |
21 |
1.单个或分组考核。2.按照规定动作要领完成动作。引体时下颌高于杠面、身体不得借助振浪或摆动、悬垂时双肘关节伸直;脚触及地面或立柱,结束考核。3.考核以完成次数计算成绩,1次未完成的不计分。4.得分超出15分的,每递增2次增加1分,为附加分值。 |
|||||||||||||||
备 注 |
体能测试实行量化评分,单项有效成绩为1分至15分,每个科目满分为15分,超出15分的为附加分值,记分也按照15分计算,4个科目总分值为60分。体能测试中4个科目任一科目未取得有效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录体检标准
第一章 外科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
(一)男性:17.5≤BMI<30;
(二)女性:17≤BMI<24。
BMI≥28须加查血液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6.5%,合格。
(BMI=体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
第三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四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
第五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
(五)轻度胸廓畸形。
第六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八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九条 面颈部文身,着队伍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第十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十一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痔疮经治疗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胸、腹腔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十二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单睾,隐睾及其术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第十三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
第十四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3cm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身体其他部位白癜风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十五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二章 内科
第十六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 mmHg,<140 mmHg;
(二)舒张压≥60 mmHg,<90 mmHg。
第十七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
第十八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
(二)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
第十九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一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以及经确诊的以上慢性严重性疾病治愈未达稳定年限,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膀胱炎、急性肾盂肾炎、急性前列腺炎,治愈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并发症;
(二)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大于90g/L;
(三)巨幼细胞贫血治愈5年以上,血常规检查正常;
(四)儿童青少年时期患过敏性紫癜,治愈10年以上,无复发,无并发症,血、尿常规等相关检查正常;
(五)亚急性甲状腺炎治愈1年以上,甲状腺功能(甲功五项)正常,无需服药,无症状、体征。
第二十二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三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 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章 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六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5m、另一侧不低于3m,合格。
第二十七条 眩晕病,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耳廓明显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合格。
第二十九条 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钙化斑,合格。
第三十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合格。
第三十二条 超过Ⅱ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章 眼科
第三十三条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不含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等其他术式)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合格。
第三十四条 色弱,色盲,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合格。
第三十五条 影响眼功能的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15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合格。
第三十七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三十八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以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第五章 口腔科
第三十九条 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四十一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六章 妇科
第四十二条 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三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缺陷,不合格。
第四十四条 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 霉菌性阴道炎,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第四十六条 妊娠,不合格。
第七章 辅助检查
第四十七条 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
(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
(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四十八条 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 U/L,女性7~40 U/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 U/L、≤60 U/L,女性>40 U/L、≤50 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须从严掌握;
(二)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59~104μmol/L,女性45~84μmol/L;
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115μmol/L,女性53~97μmol/L;
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133μmol/L,女性70~106μmol/L;
(三)血清尿素:2.9~8.2mmol/L。
第四十九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2)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条 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二)尿酮体:阴性;
(三)尿糖:阴性;
(四)胆红素:阴性;
(五)尿胆原:0.1~1.0 Eμ/dl(弱阳性)。
尿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
第五十一条 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二)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三)管型: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二条 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三条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五十四条 大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外观:黄软;
(二)镜检:红、白细胞各0~2/高倍镜,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大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除外肺结核后;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五十六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大致正常心电图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四)副脾;
(五)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六)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3cm以下;
(七)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八)肾盂宽不超过1.5cm,输尿管不增宽;
(九)脾脏增大排除器质性病变和严重疾病。
第五十八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二)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2cm;
(三)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3cm。
第五十九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具体情形由招录单位研究决定。
(信息来源:https://www.qdnsb.gov.cn/xwzx/tzgg/202509/t20250923_886443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