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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实审判执行一线力量,解决案多人少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审判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国家、集体、公民、其他组织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方面高质量发展,结合我院实际,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名审判辅助人员(男性辅警1名)。
一、招聘原则
按照德才兼备、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资格审查、面试、加分、体检、组织审查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录取。
二、辅警岗位职责
1.协助司法警察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维护院机关、人民法庭工作秩序,具体负责值班登记、安检、巡逻、提押人犯、值庭、站庭、司法拘留等工作,确保审判执行工作正常开展;
2.负责协助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送达法律文书等工作;
3.参与重大案件的执行;
4.负责车辆驾驶、维护、警用器械管理等工作;
5.完成院、庭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招聘对象及加分条件
(一)招聘对象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事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服从安排,爱岗敬业、能吃苦耐劳;
2.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辅警身高1.65米及以上;
3.具有剑河县户籍,能长期驻点柳川人民法庭。(因学迁出尚未迁回的,凭村、居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4.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以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为准,尚未取得毕业证的应届生不得报考);
5.年龄:18周岁(2008年4月3日以前出生)以上30周岁(1996年4月3日以后出生)以下。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并不予录用
1.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2.曾因不能胜任工作、工作失职等原因被本院予以辞退的;
4.为取得报名资格伪造有关证件、隐瞒有关事实、编造有关信息的;
5.应聘人员被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纳入失信名单的;
6.其他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情形。
(三)加分条件
1.苗语测试合格加3分。
2.具有C1驾照的加3分。
3.退役军人的加3分。
4.符合以上加分条件的可以累计加分,加分在报名时一并进行,考生须在报名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需要语言测试的现场测试。
四、招聘程序和办法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6年4月1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报名时,考生应如实填写《报名信息表》2份,并作出承诺。考生填写报名登记表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由考生自行负责;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录取资格。
报名时,由现场工作人员对考生提供的相关证件、佐证材料原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后收取复印件;同时对考生身高进行查验,不符合报名条件和身高要求的不予报名登记;符合加分条件的,予以现场确认。
2.报名地点:剑河县人民法院政治部办公室。
3.报名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
(2)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第一学历和最高学历);
(3)在岗人员报名时须提交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原件;
(4)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3张。
(二)辅警面试
1.面试实行百分制。
2.面试时间:2026年4月13日上午9:00。
3.面试地点:剑河县人民法院401会议室。
(三)公示及查分
面试成绩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即4月13日至4月15日,考生对面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于4月16日到我院政治部申请查分。
(四)体检
1.辅警职位按总分(面试成绩分+个人加分)从高到低以1:1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名单。
2.体检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进行,进入体检人员根据我院的通知到剑河县人民医院或剑河县民族中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由考生自行负担。体检不合格的从下一名递补,依此类推。
3.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五)政审
体检合格后进入组织审查,组织审查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进行,由政治部组织实施。
(六)录用及辞职辞退
1.经政审合格后,签订聘用合同并实行试用期。
2.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予以辞退;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签订正式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实行两年一签,合同期内若发现不能胜任工作,或违反本院工作纪律、规章制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为使我院审判执行等工作顺利开展,确保聘用制辅警相对稳定,聘用合同签订后,聘用人员在两年内不得辞职。
4.因单位裁员或因工作性质需要,不再设立该聘用岗位的,或因其他不可抗力需要取消该岗位又无其他岗位可安置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5.自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因故解除聘用合同的,可以从排名靠前的考生中递补录用一次。
五、待遇
1.此次审判辅助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组成。
2.由本院统一办理聘用人员的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从工资中扣除),单位缴纳部分按全州统一的缴费基数计数,由单位承担。
六、未尽事宜由剑河县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855-5226991
剑河县人民法院
2026年4月7日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yY99Zhh1yk6ZczYiN_cOo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