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辅助人员及技术员,拟招聘的人员不具有司法行政人员身份,不纳入检察机关正式编制,是检察机关事务性工作辅助人员。现将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人数及工作程序
此次招聘检察辅助人员5名,司法警察辅助人员4名(限男性,身高165cm以上),计算机技术员1名,从事检察及司法辅助性工作。招聘工作按照发布招聘简章及报名、资格审查、考核、体检、政审、聘用的程序进行。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行,热爱检察工作,遵守检察工作纪律规定。
3.大专及以上学历。
4.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操作,中文书写工整、规范、流畅。
5.年龄在30岁以下(1985年12月31日后出生),身体健康。(法律专业毕业生年龄可放宽到35岁以下;司法辅助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5岁以下,退伍军人文凭可放宽至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
(二)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的。
2.其他不适合在检察机关工作的人员。
(三)招聘岗位
1.检察工作辅助性岗位。如:撰写工作信息、简报、法律文书打印、校对、送达、数据信息录入、资料整理等工作。
2.司法警察辅助性岗位。如:协助司法警察执行看管、押解及文书送达等工作。
3.计算机技术岗位。如:熟练掌握计算机常用软件的操作,具有一定的维修技能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6年4月7日上午9:00至4月13日下午17:00(7天时间)。
2.报名地点:惠水县人民检察院(惠水县和平镇白果大道)三楼政工科。
3.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方式。
请应聘者登录惠水县人民政府网下载报名表,填写个人简历,须带本人学历证书、户口簿、身份证。
(二)资格审核
根据招聘条件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初审,并根据岗位需求情况等,对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由招聘单位审查人员签署同意报名的意见,并加盖招聘单位的公章。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考生应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如个人信息填写错误或失实,不符合应聘条件和岗位要求的,或与其他用人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未经用人单位同意,隐瞒真实情况,擅自报考的,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四、考核
由招聘单位组织开展,主要对报考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辅助人员公文写作能力、计算机技能操作、面试等方面进行考核。
五、体检
参加体检的考生按拟聘用人数1:1比例,根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由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体检不合格者不列为政审对象,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进行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六、政审
对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政审对象,由惠水县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实施。政审不合格者取消聘用,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进行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七、聘用及待遇(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辅助人员)
1.经考核、体检、政审合格的人员与惠水县人民检察院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并进行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方能上岗。
2.试用期收入:2152元/月,试用期为2个月。
3.试用期满后总收入:3000元/月,含“五险”。
八、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严格按照《招聘简章》规定的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工作人员和报考人员在任何环节如有违反规定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对工作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考生录聘资格。
咨询电话:15808542022 18798237251
附件:报名登记表.doc(下载请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