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黔西南州消防救援支队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消防文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和人数
支队机关全媒体中心:1名
支队机关办公室:1名
支队机关组织干部科:1名
兴仁市消防救援大队:1名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本人无违法犯罪记录,家庭主要成员中无刑事犯罪人员。
2.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良好的思想品德,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热衷于社会消防公共服务事业,自愿从事消防工作,纪律观念较强。
3.政审、体检合格。
4.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支队机关全媒体中心、组织干部科岗位要求具有播音主持、表演等相关专业背景,或有一年以上主持讲解从业经历。支队机关办公室、兴仁市消防救援大队岗位要求具有新闻、中文、广播电视和新媒体专业背景,或有3年市级以上媒体从业经历的人员。
5.年龄:22至29周岁。
6.性别:支队机关全媒体中心、组织干部科岗位限女性,支队机关办公室、兴仁市消防救援大队岗位男女不限。
(二)支队机关全媒体中心、组织干部科岗位条件
任职要求:
1.普通话标准流利,持有一级乙等以上证书;
2.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优秀,有亲和力,形象气质佳;
3.工作态度认真负责,有服务意识,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4.自觉维护消防公众形象,规范个人言行举止,注重礼节礼貌;
5.身高1.60CM以上。
岗位职责:
1.熟悉黔西南州消防科普教育馆环境,熟悉展览内容和设备使用方法,为参观群众提供讲解服务;
2.熟悉防火安全知识,熟悉日常消防器材使用,为其他单位提供消防知识培训服务;
3.举办相关活动时担任主持工作;
4.熟悉录音设备和录音软件;
5.有一定表演基础,能参与科普短视频拍摄和制作;
6.完成上级安排的其它工作。
(三)支队机关办公室、兴仁市消防救援大队岗位条件
1.能够熟练使用各类办公软件,具有较强的文字功底;
2.性格开朗,能够独立开展各类场所(酒店、机关单位、行业部门等)消防宣传培训;
3.具有较强责任心,工作热情积极、细致耐心,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4.掌握微信、微博、头条号、抖音号等新媒体平台的内容策划、更新、维护、技术开发、传播推广等技巧;
5.掌握音视频、图片类新闻的拍摄、编辑能力。
(四)不得报考的情形
1.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2.曾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3.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4.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5.曾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处罚的;
6.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收容教育的;
7.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8.曾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9.曾因违反管理规定被解聘的;
10.从事消防文员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11.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12.其他不适宜从事消防文员工作的。
三、薪酬待遇
合同制消防文员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工资金,绩效工资实行积分制,单位提供一日三餐和统一制服。其中全媒体中心、办公室岗位工资标准为3280-8280元/月,组织干部科岗位待遇面谈,均含“五险一金”,兴仁市消防救援大队岗位基本工资为3000元/月,另缴纳五险,不扣除个人缴纳部分。
四、招聘程序
在签订聘用合同前,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有聘(录)用合同或工作关系的,需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聘用合同签订后,试用两个月(含培训),试用期月薪:2000元。试用期满经考核评估后转正。
报名时间: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6月14日
报名方式:将个人简历发送至邮箱,待初步审查后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方式:
张思源:15121575777,331593276@qq.com(全媒体中心、办公室)
张 鑫:18785927234,381258446@qq.com(组织干部科)
马安萍:15585951133,991798326@qq.com(兴仁市消防救援大队)
附件:黔西南州消防救援支队文员体检标准
黔西南州消防救援支队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
黔西南州消防救援支队文员体检标准
(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单侧裸眼视力矫正后低于4.8,不合格。
第四条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 ÷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五条 色盲,不合格。
第六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七条 文身,不合格。
第八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九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十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十一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十二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十三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十四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十五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十六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十七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八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九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