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贵州省教师条例》、《贵州省面向社会推行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教育部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松桃苗族自治县2023年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资格(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及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 一的,可在我县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
(一)户籍在松桃苗族自治县内或持有松桃县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的社会人员可在松桃苗族自治县教育局申请认定。
(二)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有效证件的人员,可在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
(三)贵州省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3年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学生或在读研究生的毕业年级人员在其就读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学校申请认定,非毕业年级人员应以社会人员身份在相应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四)驻松桃苗族自治县现役军人或现役武警在部队驻地所辖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二、认定机构和权限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教师资格认定;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教师资格认定。
三、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以上学历均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和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港澳台学历和国外同等学历。
(三)通过国家考试条件
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须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登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且在有效期内。
申请人员入学时间为2014年1月1日以前的(不含2014年1月1日,入学时间以毕业证上的入学时间为准),且所毕业学历为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生或全日制教育硕(博)士,首次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时,无需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纳入教育部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 通过所在学校组织的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并取得《师范生 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无需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四)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 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在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人民医院以上的公立医院按照当地公务员体检标准进行体格检查,体检结论须为合格。
(五)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 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六)无犯罪记录证明
内地(大陆)居民无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其无犯罪记录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核查。
港澳台居民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港澳地区 由申请人填写《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后交给现场确认点,待 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填写盖章完毕后,通知申请人领取,再 由申请人自行携带函件到香港或澳门的警务部门办理无犯罪 证明,港澳警务部门核实后,将核查结果反馈给出具函件的省 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再将核查结果通 知有关教育局作为认定依据,具体的办理程序请申请人咨询港 澳警务部门。台湾地区由申请人自行到台湾地区相关部门开 具,开好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直接交给申请认定的认定机构。
四、认定流程及时间
(一)网上申报
上半年第一批次网报时间为:2023年3月29日8:00-4月14日18:00。
上半年第二批次网报时间为:2023年6月21日8:00-7月6日18:00。
下半年网报时间为:2023年9月18日8:00-10月13日18:00(10月1日至10月7日除外)。
同一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二)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
上半年第一批“现场确认”时间:4月17日-4月24日。
上半年第二批“现场确认”时间:7月7日-7月14日。
下半年“现场确认”时间:10月16日-10月23日。
以上各批次时间段内“现场确认”的具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以上各批次时间段内“现场确认”的具体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2、“现场确认”和“认定”地点:松桃苗族自治县七星广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自然人区四号窗口。
申请人现场确认时需携带(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
(1)户籍在松桃苗族自治县内的社会人员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本人户口簿或集体户口证原件(所交复印件为户主和本人页面);持有松桃苗族自治县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的社会人员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期内居住证原件。
(2)港澳台居民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
(3)驻松桃苗族自治县现役军人或现役武警提供军官证或警官证(如证件上不能显示服役所在地,另需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应明示申请人服役所在地)。
2.学历证明
学历证书原件(申请人的学历信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时通过系统比对核验成功的无需提交)。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特别提示:建议学历信息不能核验的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xlrz/rhsq_index.jsp)进行学历认证。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证书原件。申请人的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时通过系统核验成功的无需提交。
特别提示:申请人在全国普通话培训测试信息资源网(网址:http://www.cltt.org/studentscore)查询不到成绩、证书领取、证书补办等问题,请联系您参加普通话测试的测试站进行咨询。
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提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原件(见附件1),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体检结论有效期为半年以内),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黔教函〔2021〕62号)文件要求,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签署《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代替体检合格证明(见附件2),具体要求由各认定机构网站发布的认定公告为主。
申请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提供松桃县人民医院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原件(申请人自行下载体检表),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体检结论有效期为半年以内),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5.提供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1张(上传格式为JPG/JPEG格式,不大于190K,要求与系统上传照片一致)。
(四)领取教师资格证
各认定机构完成现场确认工作后,将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作教师资格证书。申请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受理认定的机构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行承担。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时间和地点如下:
1.上半年第一批次申请符合认定条件人员于2023年6月12日领取;上半年第二批次申请符合认定条件人员于2023年8月7日领取;下半年申请符合认定条件人员于2023年11月24日领取。
2.申请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的教师资格证领取地点:松桃苗族自治县七星广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自然人区四号窗口现场确认点。
各申请人请及时关注各认定机构发布的领取通知或电话咨询。
五、疫情防控要求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根据省、市相关工作部署,按照当地疫情防控形势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统筹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六、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本人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并对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及提供的现场审核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因信息填报不真实、不准确、不规范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填报信息、提交材料、进行现场确认等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的,其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中国教师资格网”将对申请人的身份、学历、普通话等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成绩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等信息进行自动核验,申请人只有填报真实个人信息才能顺利通过上述信息的网上核验。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报名,对由他人替代报名影响申请人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自行承担。
(三)申请人网上报名时上传的照片应为本人近6个月内的免冠正面证件照,此照片应与体检、现场审核确认提交的照片一致,如因照片不合格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证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及提供的现场审核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有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申请人已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已丧失教师资格的,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六)申请人要配合认定机构做好疫情防控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七)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有关认定机构网站发布的通知公告,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认定。
松桃苗族自治县教育局
2023年3月27日
(信息来源:http://songtaowang.50yun.com.cn:8080/news/songtaowang_803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