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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贵州省教师条例》《贵州省面向社会推行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毕节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26年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及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百里杜鹃管理区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一)户籍在百里杜鹃管理区的社会人员,持有百里杜鹃管理区所辖乡、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的社会人员均可在我区申请认定。
(二)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可在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
(三)贵州省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6年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学生或在读研究生可在其就读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非毕业年级人员应以社会人员身份在相应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四)驻贵州省现役军人或现役武警在部队驻地所辖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二、认定机构及权限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教师资格认定。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教师资格认定;高中(中职)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县(区)教育局初审后,统一报市教育局组织认定。
三、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同时应当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以上学历均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等)和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港澳台学历和国外同等学历。
(三)通过国家考试条件
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须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且在有效期内,申请的“任教学科”与面试科目须一致。
纳入教育部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不需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但应当通过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其申请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学段要与所持证书一致。
(四)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在毕节市所辖范围内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按照当地公务员体检标准进行体格检查,体检结论须为合格。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黔教函〔2021〕62号)要求,申请人体检后,可自主选择签署《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代替体检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六)无犯罪记录证明
内地(大陆)居民无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其无犯罪记录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核查。
港澳台居民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港澳地区申请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所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附件1),由申请人填写后交给现场确认点,待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填写盖章完毕后,通知申请人领取,再由申请人自行携带函件到香港或澳门的警务部门办理无犯罪证明,港澳警务部门核实后,将核查结果反馈给出具函件的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再将核查结果通知有关教育局作为认定依据,具体的办理程序请咨询港澳警务部门。台湾地区由申请人自行到台湾地区相关部门开具,开好的无犯罪证明直接交给申请认定的认定机构。
(七)从业禁止查询
认定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法〔2020〕14号),认定机构将对申请人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经准入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不予认定教师资格。
四、认定流程及时间
(一)网上申报
根据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的统一安排,我区202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分三个时间段进行,具体工作时间如下:
上半年第一批次网报时间:2026年4月1日8:00—4月14日18:00;
上半年第二批次网报时间:2026年6月16日8:00—6月29日18:00;
下半年网报时间:2026年9月22日8:00—10月14日18:00(10月1日至10月7日除外)。
(二)现场确认(周末及节假日除外)
上半年第一批“现场确认”时间:4月15日—22日;
上半年第二批“现场确认”时间:6月30日—7月8日;
下半年“现场确认”时间:10月15日—23日。
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成后,申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的按规定时间携带以下材料到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自然人综合服务区1号窗口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1.身份证明
(1)户籍在毕节市内的社会人员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本人户口簿或集体户口证原件;持有毕节市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的社会人员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
(2)港澳台居民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原件。
(3)驻毕节市现役军人或现役武警提供军官证或警官证(如证件上不能显示服役所在地,另需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应明示申请人服役所在地)。
2.学历证明
提供学历证书原件(申请人的学历证明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时通过系统核验成功的可不提交)。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原件。
建议学历信息不能核验的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xlrz/rhsq_index.jsp)进行学历认证。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证书原件。申请人的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时通过系统核验成功的可不提交。
特别提示:申请人在全国普通话培训测试信息资源网(网址:http://www.cltt.org/studentscore)查询不到成绩、证书领取、证书补办等问题,请联系您参加普通话测试的测试站进行咨询。
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提供毕节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按照当地公务员体检标准进行体格检查,体检结论须为合格(体检结论有效期为半年以内),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黔教函〔2021〕62号)文件要求,申请人体检后,可自主选择签署《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代替体检合格证明。
5.提供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1张(上传格式为JPG/JPEG格式,不大于200K,要求与系统上传照片一致)。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除提供以上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三)领取教师资格证
各县(市、区)认定机构完成现场确认工作后,将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作教师资格证书,6月5日向上半年第一批次申请的符合认定条件者制发教师资格证书,7月27日前向上半年第二批次申请的符合认定条件者制发教师资格证书,11月27日前向下半年申请的符合认定条件者制发教师资格证书。
申请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自然人综合服务区1号窗口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行承担。联系电话:0857-4631148。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本人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并对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及提供的现场审核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因信息填报不真实、不准确、不规范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填报信息、提交材料、进行现场确认等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的,其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在网报阶段,申请人的身份、学历、普通话等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成绩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等信息进行自动核验,申请人只有填报真实个人信息才能顺利通过上述信息的网上核验。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报名,对因他人替代报名影响申请人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自行承担。
(三)申请人网上报名时上传的照片应为本人近6个月内的免冠正面证件照,此照片应与体检、现场审核确认提交的照片一致,如因照片不合格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证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及提供的现场审核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有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申请人已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已被丧失教师资格的,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六)申请人如需了解更多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相关信息,请及时关注“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贵州省教育厅唯一官方公众号“贵州教育发布”(微信号guizhou_edu)和“毕节教育发布”微信公众号,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拨打市教育局师资科咨询电话0857-8229479及百里杜鹃管理区教育局人事股咨询电话0857-4631148。
(七)其他未尽事宜详见百里杜鹃管理区管理委员会(http://bldj.bijie.gov.cn/)发布的通知公告,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认定。
认定(现场确认)机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百里杜鹃管理区教育局人事股 0857-4631148
百里杜鹃管理区政务中心 0857-4887500
附件:函件
百里杜鹃管理区教育局
2026年3月30日
附件
函 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警务处:
兹有你特区居民 ,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 ,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 ,于我省(区、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要求,现需该居民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请你单位协助予以开具。
函复为盼。
联系人姓名及职务:
办公室电话:
通信地址:
单位名称
单位公章
20 年 月 日
函 件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
兹有你特区居民 ,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 ,澳门居民身份证号码 ,于我省(区、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要求,现需该居民提供“刑事记录证明书”,请你单位协助予以开具,并将此证明书直接寄回我单位。
函复为盼。
联系人姓名及职务:
办公室电话:
通信地址:
单位名称
单位公章
20 年 月 日
(信息来源:http://bldj.bijie.gov.cn/jgsz1/zfbm/jyj/gzdt/202603/t20260330_89927355.html)